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湖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治理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强化以案释法、以案警示,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吴兴区局查处某小吃店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食品案
2026年10月,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日常检查中,发现吴兴某小吃店在未办理小餐饮登记备案的情况下,自行在店内制售猪油渣和猪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2026年10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9月,南浔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餐饮“AI+非现场监管”监测发现,南浔某饭店存在有害生物活动痕迹,并进行了固证。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9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你点我查”行动时,发现德清某小吃店冰箱内存放已过期的某牌牛乳。经查,当事人制作的鲜榨玉米汁添加该过期牛乳,并通过线下和外卖平台对外销售,涉案货值109元,违法所得32.1元,涉案过期食品原料已现场销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8月,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1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对长兴某饭店在外卖平台销售的跑山土猪肉包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样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9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9月,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安吉某面馆检查时发现该面馆在从事网络餐饮的过程中,存在有蝇虫落入到食品当中的情况。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店内防蝇帘未闭合,且漏斗上有苍蝇附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6年9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9月,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发现湖州凤凰街道某小吃店存在食品处理区设置卫生间、一名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9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紧盯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督促网络餐饮平台及入网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守法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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